随着经济的全球化,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,在美国或第三国设立子公司获得收入。
然而,在进行国际税务规划时,却总有这样一个“拦路虎”难以绕过去——Subpart F收入(Subpart F Income)。
- 究竟什么是Subpart F收入?
- 它会给企业带来怎样的税务负担?
- 企业该如何有效地应对?
今天,我们沙之星跨境就为各位卖家朋友做出清晰解读。
一、什么是Subpart F收入
简单而言,Subpart F收入是针对美国企业或个人控制的外国公司(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,简称CFC)所获得的某些收入种类,要求美国母公司(或股东)需在所得尚未实际汇回美国时,就立即缴纳美国所得税。
Subpart F条款最早源于1962年的美国税法,初衷是防止美国公司通过境外子公司无限延期纳税,尤其针对被称为“被动收入”(如利息、股息、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相对轻松的赚钱方式),避免税款被不当推迟缴纳。
简单归纳:
- 一般海外公司利润:钱不回来,美国可能暂不征税。
- Subpart F收入:即便钱没回美国,美国税务局(IRS)也要立即征税!
二、哪些公司属于「CFC公司」
在谈Subpart F收入前,我们必须明确“受控外国公司”(CFC)的定义:
- 美国股东(U.S. shareholder):是指出资比例达到10%以上的美国公司或个人;
- 如果一个美国股东或多个美国股东合计持有国外企业超过50%的投票权或公司价值,则这个国外企业即属于CFC。
一旦被定义为CFC公司,就意味着每一分钱收入都可能被美国税务机关盯上。
三、哪些收入属于Subpart F收入
Subpart F收入分类较详细,总体来看主要包括以下类别:
1)海外基地公司收入(Foreign Base Company Income,FBCI):
- 境外个人持有公司收入(Foreign Personal Holding Company Income):含利息收入、股息收入、租金收入、特许权使用费(Royalties)等被动收入。
- 境外基地公司销售收入(Foreign Base Company Sales Income):在成立国家以外地区买进卖出的货物所产生的利润,符合特定条件的即属于Subpart F收入。
- 境外基地公司服务收入(Foreign Base Company Services Income):在公司注册地以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收入。
2)境外保险收入(Foreign Insurance Income):
如果CFC公司在非其成立国家地区提供保险服务并取得保险收入,也可能属于Subpart F收入。
3)境外投资收入(Foreign Investment Income):
公司持有的各种被动投资收益都属于此类,如股票投资分红、利息所得、债券收益等。
以上收入,无论是否真正汇回美国,只要发生了,就要纳税。
四、美国税法中有哪些例外情形
不过,Subpart F收入虽然严厉,但也存在以下豁免机制:
- 低于最低标准排除条款(De minimis rule):
- 如果公司潜在Subpart F收入很小(通常是不超过总收入的5%),则可免于当年课税。
- 高税率国家豁免条款(High-tax Exception):
- 如果某些收入在国外已经付出了较高税负(超过美国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的90%以上),可以免于Subpart F而不会再次重复征税。
五、举例理解Subpart F收入
举个简单例子,方便各位卖家理解得更清楚:
美国公司A在开曼群岛设立了一家自己完全控股的子公司B。该子公司B在海外开展投资业务,持有一些债券和股票,获得了股息、利息等收入。
这种情况下,即便子公司B赚到的钱一分钱也没汇回美国,公司A的美国股东们在每年提交税务申报时,也必须立即向IRS缴纳相应的Subpart F所得税。
因为这些收入被视作“被动收入”,正是Subpart F条款针对的避税风险情形。
六、Subpart F收入的实际增税和申报要点
一旦确认属于上述范畴,企业或个人就需要:
- 在年度报税时填写相应表格(Form 5471);
- 提前规划,做好现金流管理,确保有资金及时缴税;
- 严密国际税务规划,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负面影响。
七、企业该如何科学应对Subpart F收入税务风险
建议企业高度关注Subpart F规则,提前防患于未然。为此:
- 清晰梳理子公司结构、业务与收入性质,明确是否属于Subpart F收入;
- 与专业会计师或税务师团队沟通协作(例如:沙之星跨境),搭建最合规的税务架构;
- 及时申报,按期缴税,避免后续罚款、利息等风险。
只有这样,才能在美国经营过程中安心、省心,更好地专注业务发展!
八、总结回顾Subpart F收入
一分钟快速掌握Subpart F收入重点
1)定义:尚未汇回美国的特定收入,需在收入发生时立即缴税。
2)涉及对象:由美国股东控制超过50%的境外公司(称为“受控外国公司CFC”)。
3)常见种类:海外服务收入、贸易销售收入;投资类收入(股息、利息等被动性收入)
4)常见豁免条款:高税率国家例外条款;收入占比过低(5%以下)可豁免。
沙之星温馨提醒
美国的国际税法极为复杂且每年持续变化,企业涉美业务频繁的话,强烈建议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国际税务专业人士(例如:沙之星跨境)给予个性化指导,确保万无一失。